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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

2013-5-31 15:19| 发布者: 贵阳之窗| 查看: 3375| 评论: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筑党办发〔2011〕5号)、《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到各级机关工作实施办法》(筑党办发〔2011〕6号)、《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暂行办法》(筑组通〔2011〕109号)和《中共白云区委、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构建人才生态体系的实施意见》(白党发〔201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在我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学科引进一批掌握关键技术和技能、熟悉相关领域规则的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

第三条 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长江计划”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核心专家。

(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省部级选拔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

(四)博士后。

(五)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六)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华技能大赛”优秀奖获得者以及我区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七)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二)铝及铝加工、新材料、生态产业、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和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可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人才;

(四)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应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符合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实际,可通过调动、聘用、挂职、兼职和项目合作、技术入股、创办企业等形式到我区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七条 住房

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在人才相对聚集、生活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购买(或建设)一定数量的高级人才公寓,将部分公租房纳入人才公寓使用范畴,实行免费入住、减收租金、住房奖励等优惠政策,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按照相关条件和程序确定入住对象。

第八条 落户

引进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可单独落户或入集体户口,其父母、子女、配偶可随迁,属农业户口的可登记为城市户口。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优先为其本人及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白云的手续。

第九条 职称

对到企事业单位、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博士、硕士,可根据技术水平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聘用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十条 医疗

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健康服务档案,在白云区定点医疗保健单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每年可到相关部门指定的医院免费体检一次。其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增加800—2000元。住院治疗时,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再补助50%。

第十一条 社保

引进的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在校就读的子女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后在国内流动的,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处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按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二条 子女入学

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学校根据本人意愿安排落实;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按学生原就读学校类别和学生的学习能力水平,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非贵阳市户籍的享受贵阳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配偶安置

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随同来白云工作的,原则上可调入相同性质的缺编部门或单位;配偶未就业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帮助推荐就业,人事档案免费挂靠白云区人才服务机构;配偶自主创业的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居留、出入境和驾驶证换发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1—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根据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的有关规定,简化程序,协助换发驾驶证。持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回国的高层次人才,无论其国内户口是否注销或是否为本地户口,均不影响其办理出入境证件。

第十五条 对直接引进到我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8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以下标准发放生活津贴,自引进之日起发放5年。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一)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月1000元。一次性提供住房补贴15万元;

(二)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华技能大赛”优秀奖获得者以及我区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每月500元,一次性提供住房补贴5万元;

(三)其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生活津贴和住房补贴标准参照贵阳市有关文件执行。

以上生活津贴和住房补贴,在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根据财政拨款比例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第十六条 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引进人才作用,在职务安排、项目申报、资金扶持、职称评定、收入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柔性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用人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七条 辞职或自动离职来白云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经用人单位考察、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区组织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可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第十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第四章 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简化程序,畅通“绿色通道”,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通过考试与考核或直接考核的办法进行。

考试、考核应符合用人单位特点,充分体现行业、专业及岗位需求。

第二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和岗位职数的限制,一般侧重于到我区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单位,确需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应符合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

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由用人单位自行研究确定。

全区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按照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机关工作的有关程序报批。

区财政拔款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引进手续。引进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引进计划和方案

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才引进计划,制定引进工作方案,由主管机关(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同意引进的批复。方案内容包括:岗位设置、资格条件、引进人数、引进方式、工作程序、组织领导和纪律监督。

(二)发布引进信息

方案经批准同意后,由主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引进信息。引进信息应当载明引进岗位、引进人数、引进方式、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事项。

(三)申报与审核

1.申报: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人才需求,对高层次人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拟引进人选,向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审核。申报材料应说明拟引进人选的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意见,同时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术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2.审核: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引进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引进条件的,由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考试、考核。

(四)考试、考核(或直接考核)

1.考试: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笔试考察拟引进人选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与岗位要求是否相适应,管理岗位注重宏观管理和政策理论研究能力;专业技术岗位侧重其掌握和运用某些专业知识的能力。面试测试拟引进人选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笔试、面试须结合实际分别设定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根据拟引进人数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考核对象。

2.考核: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选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干部组成两人以上的考核组开展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到原单位(学校)实地考核、审查档案、撰写材料等。

对不按程序考核,考核不负责任,考核工作不深入细致,档案审查不严,或考核失察失误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体检

考核合格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规定统一执行。体检应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并由医院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加盖公章。

(六)公示、审批和聘用

1.公示: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由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拟引进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机关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送请示,并附拟引进对象考试、考核、体检、公示等有关资料,同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术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同意的,下发引进批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批复办理引进聘用手续,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签订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有工作单位的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原鉴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以“柔性引才”的方式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可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或开展其他专业服务等形式,引入我区从事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协调,抓好政策落实。日常工作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区委组织部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所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主管机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十四条 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为高层次人才发挥才干、成长进步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作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引进人才情况适当增加,重点用于高层次及紧缺急需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使用及对有贡献人才的奖励和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在职教育资助。

第二十六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全过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违反引进工作纪律的人员和弄虚作假的引进对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人才储备、培养备案和报告制度。全区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前,将次年高层次人才需求情况和引进计划书面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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