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缆线后,埋没于岩穴中,时隔多往后,在烧电缆线时,被电力公司事情职员抓了个正着。昨日,花溪法院一审以偷盗罪判处原告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并惩罚金4000元。 据领会,2013年1月18日晚8时许,原告人陈某在贵阳市原小河区毛寨村,偷盗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黔冠牌JKLGYJ型185/25m㎡电缆线125.58米,并将偷盗所得电缆线埋没于四周岩穴。 1月21日14时许,陈某想到多天以后应当平安了,因而就在岩穴外烧电缆线外皮时,浓浓的黑烟冲天而上,恰好这时候贵州长通电力公司事情职员在四周检验电缆线,顺着黑烟走去,将陈某抓获。经判定该被盗电缆线代价群众币2260元。现赃物已全数追回发回失主。 法院以为,原告人陈某以不法占据为目的,盗取公司财物,其举动已触犯刑法,组成偷盗罪,并且陈某曾因犯偷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科罚实行终了后在五年内再次犯,理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科罚的罪,系累犯,应从重惩罚。一审依法判处原告人陈某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惩罚金群众币四千元。 |